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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受欺侮放弃继承/现在还能请求分得遗产吗?

编辑: 2006-01-01 来源:


三重县陈女士来信:

  我於1997年与我在1986年留学时认识的一位大学技师结了婚。结婚时他已退休,由於退休後无事可做,也没有什堋朋友和爱好,本来的嗜好就是喝酒,於是他终日酒不离口,渐渐出现慢性酒精中毒的症状,日趋明显,并出现精神 碍,渐渐发展到施行暴力,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等等。

  当时,他已失去了对昼夜和时间的判断能力,不分昼夜地喝酒,喝一阵,迷迷糊糊睡一下,眼一睁又喝,还绝不让我睡觉。我只能在旁边守著他喝,给他温酒、热茶、照顾他,连我上厕所他都嫌时间长,找到厕所来打我,拉我回去照顾他,并对我的人身自由也进行了种种限制。

  我出於自己做医师的人道主义,即使在遭受虐待的情况下,也一直把他当作我的病人,照顾他的生活起居,甚至用手指帮他把因为便秘而硬结的大便挖出来,一天不知要给他换洗多少次衣裤。他的子女因和他的关系不好,基本上不来,他们对於我给他们父亲的照顾一直是表示非常感激的;对於他打我,他女儿甚至让我逃开,说不如让他去,“ 即使是死了,也是他的命。”

  谁知,四年前他去世之後,他的儿女态度来了个180度的转变,用卑的手段逼我放弃继承遗产。说我跟他们父亲是“假结婚”,要是我不在放弃遗产的承诺书上签字的话,他们就去“入管”报告,取消我和儿子(与前夫所生)的在留资格。我当时提出要求:要想我签字,就必须去“入管”把对我的诬告撤回。他们同意了,并给了我书面的承诺。後来,通过一些途径 解到,他的儿女是不同意我和他们的父亲结婚的,要父亲把我当家政妇使用。

  这事已过去四年多了,今年1月,我和儿子终於获得了永住权。当时我是被迫放弃遗产继承权的,而且名誉及人权都受到了损害,我们现在已拥有了与日本国民同样的权利(除了选举权、被选举权之外),我想要回自己应得的权益。请问,三重县附近有能站在我们中国人的立场上帮助我们的律师或仁人志士吗?

  读了来信,狻为感叹──为了一纸“ 签证”,多少在日的中国同胞在忍受著不公道的甚至非人的待遇啊!幸好,现在你苦尽甘来,可以理解你的心情。

  就来信所述的情况而言,你当年不管是否正式结婚(推测应当是递过“ 婚姻届”的,否则你没有继承的权利,你丈夫的儿女也就没必要逼你同意放弃遗产),因为你与你丈夫同居数年,而且照顾他的生活及护理他的疾病(後期他因酒精中毒而神志失常,你是医师,应当知道必须送他去住院治疗,而不是陪他喝酒!),你至少有权分得部分遗产──如果只是同居关系的话,就只能得到类似“ 慰谢料”的少许补偿了;如果是正式的配偶,那就应当得到一半以上的遗产。

  现在事过四年,应当还在可以提起法律诉讼(请求“遗产再分割”)的范畴内,但有一个难关必须通过:那就是你曾经亲笔签字同意放弃继承遗产。所以,若是要提起诉讼,重点一定要放在当时是“ 被迫”的这一点上。你可以把你丈夫的儿女对他们父亲的置之不管和对你的“ 用尽後弃之”的卑手段作为进攻手段──如果一个对病人悉心照顾、任劳任怨的妻子得不到分文补偿,而将老父视同粪土的儿女却可以坐享其成的话,这是不公平的。

  当然,你应有思想准备,可能你能要回的遗产不会是全部(日本的民法规定,除配偶之外,对其他继承人有“ 遗留分”,即法律保护的应得部分);反过来说,如果你和你丈夫当时没有正式婚姻关系的话,那堋你就只能争取这“ 遗留分”了(“ 内缘”的配偶没有继承权;但考虑到你照顾死者晚年的生活,予以适当补偿)。

  至於律师或“ 站在中国人立场上”的“ 仁人志士”,由於日本有不成文规定,三重县的诉讼,原则上应请三重县辩护士联合会介绍辩护士,所以请去那里相谈(也可以向住地的家庭裁判所相谈)。应当相信日本是一个法治国家,法律是公正的,你的事情是一件典型的遗产纠纷,不在於原告是何国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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