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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夫妻之间就离婚问题能达成协议的话﹐到役所提交协议离婚届后就成立了。对于在日外国人夫妻﹐协议离婚有没有问题呢﹖ 首先要注意的是外国人夫妻这一事实。日本法例16条规定了三条要件。第一﹐夫妻双方的本国法相同时﹐根据共同的本国法的规定解决﹔第二﹐夫妻没有共通的本国法时﹐依据"共通常居所地法"解决;第三﹐上记两项都不符合时﹐根据"密接关连法"的规定处理。日本法例16条的规定只适用于一方为日本人的夫妻﹐不适用于两人都是外国人的夫妻。 因此﹐双方的本国法同一时﹐该国的法律就是依据。该国的法律如果承认协议离婚﹐日本的役所也受理协议离婚届。提交离婚届时﹐除了国籍证明书等可以证明婚姻事实的资料外﹐还要按照日本方式提交一些必要的证明书。 如果夫妻两人都是中国人﹐日本的户籍课工作人员一般都知道中国法律允许协议离婚﹐一般不要求添附证明书。这里所说的证明不仅指本国官方发行的证明书﹐本国的律师发行的证明书也可。法例22条中写有"可按日本方式处理"﹐因此没有必要积极地找证明资料。 其次﹐本国法不同时﹐则根据夫妻"常居所地法"处理。"常居所"是指经常居住、长期居住的场所。如果认定日本为常居所﹐在日本可以提出协议离婚。认定常居所是根据居住年数、居住目的、居住状况等判断的。居住年数通常要在5年以上﹐要添附护照或外国人记载事项证明。 第三个选择是"密接关连法"。在这种场合﹐各市、区、町、村役所不可立即受理﹐要先请示法务局长。
以上是协议离婚的方法。协议离婚不成立时﹐一般要进行裁判离婚。夫妻双方都在日本生活﹐可以利用日本的裁判所。日本法律中有一个叫"家事审判法"的法律﹐其中采用了"调停前置主义"。根据家事审判法﹐双方达成了合意即为审判离婚﹐达不成合意就要向地方裁判所提起离婚诉讼。
离了婚﹐就得不到抚养者的协力﹐家族滞在的在留资格更新就会成为问题。家族滞在的条件之一是"被抚养"﹐经济上不独立。反过来也可以说﹐离了婚﹐在经济上独立就可变更为其它在留资格。 第一﹐看看有没有可能变更为就劳资格。如果申请人在国内是大学毕业﹐来日后又毕业于大学或大学院﹐从事"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术"或"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可以申请变更为就职的在留资格。第二个方法是申请"归化"或"定住者"。结婚期间够5年就可以申请"归化"。和日本人再婚﹐申请"日本人配偶者等"也是一个方法。申请"定住者"时﹐审查的范围比较大、比较严。
"家族滞在"的资格是作为家庭共同体的一员给予的在留资格﹐除了进行资格外活动许可的范围内的活动外﹐部可以从事其它活动。
"日本人配偶者等"、"家族滞在"中3人至4人就有1人离婚。考虑到这种情况﹐法律的运用应该再缓和一些﹐比如婚姻关系破裂后的日本人配偶者的在留资格问题。但愿这些问题的解决对策能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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