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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日本人)去世了,和丈夫有一个日本国籍的孩子、同时有一个外国籍带来的孩子。现与丈夫的母亲同居。家和土地,都是以丈夫的名义登记的。想知道妻子的继承份额和继承等级是多少?
如果法律承认的正式夫妇,不论国籍都适合日本民法。但是,带来的孩子,因为和亡夫没有血缘关系没有继承权。
本案,妻子,继承财产的2分之1,孩子继承2分之1。
法定继承人,有血族继承人和配偶继承人2种。
继承的等级
1 配偶
民法第890条【配偶】被继承人、配偶通常成为继承人。通过前3条的规定应该成为继承人的时候。和规定的同等级。
2 亲属继承人
① 被继承者的孩子(亲生孩子·继子)民法887条。胎儿也被看作已经出生。(民法886条)
② 被继承人的父母(被继承人没有孩子的时候,民法889条)
③ 祖父母(①②不在的时候)
④ 兄弟姊妹(①②不在的时候)
民法886条【胎儿的继承能力】
① 胎儿对于继承,被看作已经出生。
② 前项的规定,是死胎出生的时候,就不适用这。
民法887条【孩子和他的代位人】
① 被继承人的孩子,成为继承人。
② 被继承人的孩子在继承前死亡的时候,或按第891条的规定,或算为废除,当孩子失掉了那个继承权的时候由那个孩子的代位人成为继承人。但是,不是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的人,不算在这个限例。
③ 省略
民法889条【直系亲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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