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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联合周报》
现在大约有40万至50万外国人永住者﹑规化后的日本人以及持《日本人配偶者》在留资格的外国人居住在日本。今后还有增加的趋势。以前对于外国人来说几乎无缘的遗产继承纠纷也会有所增加。 日语有时把“相续”说成“争族”﹐事实正是如此。为了防止发生纠纷﹐生前写遗嘱﹑遗产协议书﹑作遗产公证书的人越来越多。虽然还健在的时候考虑死后的安排不是令人高兴的事情﹐但为了避免“争族”的事态发生﹐也没有别的办法。留遗嘱对于圆滑地解决遗产分割是必不可少的。 经常有这种情况﹕长男与父母同居﹐长女嫁了出去了。父亲去世时留下的遗产只有自家住宅和住宅下的土地。长男继承了土地房屋后﹐长女则什么都没有了。即使没有与父母同居﹐现在的法律已不是战前的长男继承制﹐长女有不满情绪也是当然的。这时谈及遗产继承就会各持己见﹐僵持不下。但是﹐如果父亲加入了生命保险并制定长女为受取人﹐父亲死后﹐长女就会拿到生命保险金。这样长男长女就不存在争遗产的问题了。即使这样还有其它不周到之处﹐二人可通过协商解决。 生命保险是否谁都可以为受取人﹖商法规定受取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如果作为受取人的长女在被保险的父亲之前死亡﹐保险将由与被保险者最亲近的人受取﹐或由其它被指定的受取人领取。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死亡保险金是受取人的固有财产﹐不作为遗产分割协议的对象。因此要想给特定的继承人多留一些财产时﹐加入生命保险是一个有效的方法。死亡保险金的受取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 继承的遗产金额不是特别大﹐只是生命保险金的场合﹐可以用上述方法。但是指定的受取人是模糊地写为“继承人”的场合﹐保险金作为全体继承人的共有财产﹐是遗产分割协议的对象。因此生命保险金的受取人不一定非是“配偶者”不可﹐只要是法定继承人谁都行。作为遗产继承对策的财源﹐加入生命保险的效果绝对大而有效。至于加入多大金额的保险﹐要看各家的具体情况和个人的能力了。一般根据以下三个因素决定加入的保险金额: 1.死后留下的家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遗产税的纳税资金。 3.回避遗产分割时的纠纷。 一般根据以上三点选择保险金的种类。加入生命保险金一定要有明确的目的。最后可参考一下继承遗产时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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