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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正在和几个朋友筹画成立一家公司,等公司成立后,准备了所有资料,到入管办理了签证变更申请手续。两个多月之后收到通知,去入管之后被告知不予许可,理由是:不能认可在本国可以进行安定、持续的投资经营活动。当我向审查官询问具体理由时,审查官说我在公司投资虽然最多,但也只是占了30%,不能认为是公司的实际所有者,所以不能批准。经过交涉,我提出可以购买其他人的股份,最后被允许重新提出申请。我想了解究竟个人投资比例和申请投资·经营签证是否有直接关系?
答:对你提出的问题,用一句话来回答就是:你申请投资·经营签证被拒签,是因为入管审查官的裁量余地大而造成的。 也许这样的说法比较难理解。具体来说,日本入管审查存在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同样的申请,审查官不同会有不同的结论。也就是说,你的申请换一个审查管审查,也许会被批准。在这一点上,实在没有更多的道理可讲。我们过去也接触过不少这样的事例,条件几乎完全相同的人,一个被批准,另一个不被批准。询问起来,回答的理由极其抽象、暧昧。象你这样不能认可在本国可以进行安定、持续的投资经营活动的理由,可以用在任何一个申请投资·经营签证的人身上,只要审查官觉得你有问题,不想批准都可以用这样的理由,即使你全额出资,如果不想批准你的申请,套上这样的理由,告诉你公司成立时间太短,无法判断能否持续经营,你还是无言可辩。我们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例子,申请者第一次申请投资·经营签证被拒绝,经过和审查官交涉,询问清具体原因后按照审查官的指示再次提交申请,结果这次是另外一个审查官来审查,又以其他理由不予批准,再次交涉说明情况,被允许再度申请,目前还在申请中。 此前我们曾经专门介绍过入管审查官的裁量余地的情况,这种状况是人为的因素造成的,没有办法用固定的统一基准去衡量,对此需要有一个充分的理解。当然,这也反映一个问题,就是入管对投资·经营签证的审查,相对其他申请来说比较严格。你被拒签也是一个例证,和我们了解的情况基本一致。 至于个人投资比例和申请投资·经营签证是否有直接关系的问题,我们认为是没有的,所以在此前的介绍文章中没有涉及这样的内容。按照我们对入管法的理解,投资·经营两者具备其一即可。日本入管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号中对投资·经营签证规定了三个基本条件:第一,申请者准备在日本经营贸易或其他事业时,申请投资·经营签证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确保可以进行这样活动的事务所,常勤职员中要有两名以上日本国籍者、永住者、日本人和永住者的配偶者或定住者;第二,申请者已经开始进行投资、经营、管理贸易或其他业务、或者代替投资贸易或其他事业的外国人从事管理活动的情况下,和第一条一样要有确保可以进行这样活动的事务所,常勤职员中要有两名以上日本国籍者、永住者、日本人和永住者的配偶者或定住者;第三,申请者要有三年以上的经营管理经验(包括在大学院专攻经营管理科目的学习期间),从事该项经营管理活动获得的报酬要高于日本人从事该项活动获得的报酬。这三条基本条件,都没有涉及到投资比例,其中甚至明确写有可以代替投资的外国人进行管理活动。试想想,一些大的股份公司社长占有的股份都是很少的,这样的企业不能说是不具备安定、持续的经营条件吧?! 当然,日本注重判例,既然审查官以投资比例为由拒绝发放投资·经营签证,大家今后在申请时注意满足这个条件会更有利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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